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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招标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1
浏览量:602

阴阳招标合同纠纷案

刘营律师


案情:

20088月,经过工程招标,北京甲公司中标并和业主乙公司签订了两份住宅楼、社区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合计2.4亿元。合同经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但是,随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来的合同价款调整为1.9亿元,但是,没有经过备案。2009年工程竣工,交由乙公司使用,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获得工程款1.5亿元。但是,工程款结算时,甲公司要求按照原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即2.4亿元履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甲公司认为,已经备案的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标投标订立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依据。因而,必须按照已经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乙公司辩称,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签订在后,才能真正体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甲公司当初为了能够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乙公司作出垫资地上8层、让利7.2%、对业主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才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标投标。双方曾私下协议,招标投标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再约定合同价,而且实际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都是甲公司编制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甲公司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甲公司的下属企业,因而,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尚欠的工程款应待双方进一步核实后再确定。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且,招标投标合同已经进行了备案,因此,招标投标合同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对原备案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动,应当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按照原招标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正如法院判决意见,签订阴阳合同的,两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阳合同为准。刘营律师提示招投标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签订阴阳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投标的结果,一旦认定本案中存在串通投标现象,法院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认定招标投标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处理工程款结算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串通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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