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争议案
刘营律师
案情:
2006年底,甲公司对建设的小区住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乙公司中标。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亿元,价款一次性包死,今后除非有国家重大政策的变更,费用不再变更。工程开工后不久,市场上的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扬。
2007年底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根据该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格的文件,要求甲公司补偿乙公司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外差1200万元。
甲公司认为,调价依据的文件仅适用于一般性的承发包工程,争议工程系招标工程,其价款一次性包死,所以,不同意调整工程造价。但是,考虑到建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客观情况,甲公司本着相互谅解、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同意补偿乙公司部分材料价款500万元。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补偿其1200万元,双方分歧过大,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经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包死价,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情况的变动而调整。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损失请求,但是,甲乙公司可以自行达成补偿协议。
律师评析:
诚然,经过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合同已经约定了具体价款的,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确定,发生争议后,除非属于合同本身约定可以调整的设计变更、双方签证外,任何一方以约定不合理、造价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要求变更,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合同,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与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实施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工程款按照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增加工程款,但是,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或者合同已经约定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刘营律师提示招投标当事人,本案经过招标投标流程,虽然合同中约定价款一次性包死,但是合同同时又约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变更工程款,因此,此处的“包死价”属于“包而不死”,合同其实存在价格变更的约定。如果该种约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清楚,那么,法院也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判决,从而支持乙方变更合同价款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