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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纠纷案
来源:刘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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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纠纷案

刘营律师


案情:

某水电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资格条件部分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成功完成两个类似招标项目的业绩。投标人甲只有一个类似招标项目的业绩,但是,其承建的另外一个类似项目即将竣工。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甲参加了投标,并且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和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最后被确定为第一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此后,投标人乙对甲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要求取消投标人甲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又重新组织了资格审查,认定投标人甲确实不符合业绩条件,取消了投标人甲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人甲不服,认为其在投标前已经告知招标人实际情况,经允许后才进行投标,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了评审,没有因为缺少业绩条件将其废标,其已经为该项目投入了一些费用,招标人的行为出尔反尔,对其不公。该市招标办也觉得投标人甲的陈述有理,从中进行协调,要求招标人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让其中标。招标人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最终,还是坚持取消投标人甲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律师评析: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甲并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其只有一项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另外一个项目虽然接近竣工,但是还没有通过验收,不能算为成功经验。因此,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让其通过审查是不对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招标人不仅可以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进行资格后审;不仅评标过程中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来以后,也可以进行资格审查,甚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旦发现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不仅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可以向招标人反映,从而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因此,本案中投标人甲的异议不能成立,招标人最终坚持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是正确的。当然,本案中招标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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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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